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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政策

各行政村、各企业: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进一步优化回龙观镇的招商引资环境,推动全镇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昌政发[2003]2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及本镇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对招商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引进项目需符合回龙观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大型连锁超市、等所有内资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达到以下分类标准:高新技术项目200万元以上;一般工业项目4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在回龙观镇域范围内注册、建设。
第二条:中介人的确认:中介人(从事招商中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统称为中介人)由项目的投资方和受益方共同确认,以最先直接将项目信息介绍给受益方,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标准。
第三条:依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度(指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奖励标准:到位资金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昌政发[2003]22号文件执行;投资200至1000万元之间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5‰奖励。
第五条:到位资金额度的确认。到位资金额由投资方和受益方共同确认,必要时可以请评估部门确认。
第六条:奖励兑现。在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确认后,在6个月内予以奖励兑现。项目资金分期到位且时间较长的(截止投产日),可以分期进行奖励兑现。分期兑现的,镇政府可与中介人签订分期给付协议书,以确保按约定兑现。
第七条:奖励兑现程序:镇政府依据本奖励政策,提出对中介人的初步奖励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对新引进企业及法人的奖励政策
第一条:凡入驻回龙观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区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回龙观镇帮助企业代办项目各种手续,镇政府将从项目的审批到开业投产提供全程服务,除办理手续的直接费用外,其他无偿服务。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完成税收:1、500万元以下的,镇政府按区财政返还额的20%返还给企业。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区财政返还额的40%返还给企业;3、1000万元以上的,按区财政返还额的60%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持有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或专利产品的、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国家科委重点扶持项目,我镇将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昌平园入园的注册手续,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五条:如洽谈和我镇合作筹建的企业,第一年按双方所占股份分红时,由我方所占的红利中多分给对方5%,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本地注册,纳税额计入回龙观镇统计范围,但暂时不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或主要决策人。
第七条:新入驻回龙观镇工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已通过认证),可参考镇政府对镇属企业经济工作的考核,享受镇属企业待遇,但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